三起精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在本网站上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制定了以下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相关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 第1条(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定义的“个人信息”,是目前存活的个人相关信息,是指可根据该信息中包含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电话号码、联系方法及其他描述等来识别个人的信息以及容貌、指纹、声纹相关数据,以及可根据健康保险证的保险者编号等该单个信息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个人识别信息)。
- 第2条(个人信息收集方法)
- 本公司可能会在用户进行注册时,向其询问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电话号码、邮件地址、银行账号、信用卡号、驾驶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此外,可能会从本公司的合作伙伴(含信息提供方、广告委托方、广告发布对象等。以下简称“合作伙伴”)等处收集用户和合作伙伴等之间进行的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的交易记录和结算相关信息。
- 第3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
本公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 提供并运营本公司的服务
- 回答用户的咨询(包括对用户身分进行核实)
- 发送用户目前使用的服务的新功能、更新信息、活动等信息及本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服务的通知邮件
- 在需要时,联系维护和重要公告等
- 识别违反使用条款的用户以及出于违规或不当目的使用服务的用户,并拒绝其使用
- 让用户浏览、更改或删除自己的注册信息,或浏览自己的使用情况
- 向用户收取收费服务的使用费
- 上述使用目所附带的目的
- 第4条(使用目的的更改)
-
- 本公司仅在能够合理认为使用目的与变更前有关联性时,会更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 更改了使用目的后,会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通知用户,或在本网站上公布更改后的目的。
- 第5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除以下情况外,未经用户事先同意,本公司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规允许时不在此限。
- 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需要提供,且难以取得当事人同意时
- 为提升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而特别需要提供,且难以取得当事人同意时
- 针对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或其委托人执行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事务,需要对其进行配合,且如取得当事人同意,可能会对该事务的执行造成影响时
- 事先通知或公布以下事项,且本公司已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进行申报时
- 在使用目的中包括向第三方提供
- 向第三方提供的数据项目
- 向第三方提供的手段或方法
- 应当事人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受理当事人要求的方法
-
不论前项规定如何,在下列情况下,该信息的提供对象不属于第三方。
- 本公司在达成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将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委托的情况
- 因合并或其他原因导致业务被继承,因此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 在特定人员之间共同使用个人信息,将该情况以及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共同使用者的范围、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及该个人信息管理相关负责人的姓名或名称事先通知给当事人,或置于当事人易于理解的状态的情况
- 第6条(公开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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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在当事人要求公开个人信息时,会针对当事人及时公开该信息。但如果公开后会导致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能会不公开全部或部分信息,决定不公开时,会及时予以通知。此外,公开个人信息时,每1件会收取1,000日元手续费。
- 可能对当事人或第三者的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及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 可能会对本公司业务正常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 其他会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情况
- 不论前项规定如何,历史记录信息及特性信息等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 第7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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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公司持有的用户自己的个人信息有误,用户可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手续,要求本公司更正、增加或删除(以下简称“更正等”)个人信息。
- 本公司在接到前项提到的用户的要求,且判断有必要响应其要求时,会及时对该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等。
- 本公司按照前项规定实施更正等措施后,或决定不实施更正等措施时,会及时通知用户。
- 第8条(个人信息的使用停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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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当事人出于个人信息处理超出了使用目的所规定的范围或因个人信息是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的理由,要求本公司停止使用或删除(以下简称“使用停止等”)时,本公司会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查。
- 按照前项的调查结果,判断有必要响应其要求时,会及时对该个人信息实施停止使用等措施。
- 本公司按照前项规定实施停止使用等措施后,或决定不实施使用停止等措施时,会及时通知用户。
- 不论前2项规定如何,如使用停止等措施需要大量费用或会出现其他很难实施使用停止等措施,且能够采取其他必要代替措施来保护用户的权利及利益时,会采取该代替措施。
- 第9条(隐私政策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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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法规或本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可在未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本政策的内容进行更改。
-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更改后的隐私政策自本网站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10条(咨询窗口)
- 地址:〒326-0328
栃木县足利市县町890-4
公司名称:三起精工株式会社
电子邮件:sanki@sanki-seiko.co.jp
以上